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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依法提供本會會員閱覽(113年)會員名冊,相關閱覽申請方式如說明二

高雄市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教師會

地址: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415

傳真:(07)3831373

聯絡人:何信宗

電話:(07)3814526分機15333

受文者:本會全體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529

發文字號:高市高科師字第1130004002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法務部3份函釋

主旨:茲依法提供本會會員閱覽會員名冊,相關閱覽申請方式如說明二。

說明:

一、人民團體相關法規均無需先公佈會員名冊之規定,合先敘明。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略以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選舉,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會員之資格,造具名冊,載明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提供會員閱覽。

二、為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有效管理本會會員閱覽會員名冊,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洩漏,閱覽前需簽署切結書,不當使用其他會員個資應自負法律責任。於11365日起,會員如欲閱覽名冊,請立即預約,E-mailstho@nkust.edu.tw,或電話校內分機15333由本會何信宗總幹事協助處理。

三、有關會員名冊之利用、處理及閱覽之方式,由本會自行辦理,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第五條規定辦理,會員名冊之利用以進行選舉之特定目的為限,及應採取可達目的且對會員權益影響最小之方式為之。

四、惟依「法務部104122日法律決字第10403515240號書函」意旨:審定會員如採主動公告陳列方式供會員自由查閱全部會籍名冊內容等情,並非個資法第 10 條所稱當事人請求查閱其個人資料的態樣,是否屬於選舉作業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利用?得否採取對會員權益影響較小之方式亦可達到相同目的?倘若不公告陳列該會籍名冊供會員查閱,亦不至於影響會籍清查或選舉作業之目的達成,如仍為之,則屬逾越選舉作業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而與蒐集之目的欠缺正當合理之關聯,與比例原則未符,亦可能違反個資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個資法是刑法處罰,任何會員僅須提出「主動公告陳列」方式佐證,地檢署檢察官則可進行違反個資法之刑事偵辦,將陷教師會幹部於不義。

正  本:本會全體會員

副  本: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理事長:許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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