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擔任教師會理監事,免經服務學校同意

主旨: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職務,免經服務學校同意,詳如說明及附檔。

說明:

(一)教師加入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並以會員身分參與選任 理、監事並獲當選,係工會法及教師法賦予教師參與教 師相關組織並擔任相關職務之結社權利。

(二)參酌銓敘部97年12月5日函意旨,考量教師工會及各級 教師會與公務人員協會之組織性質相似,為維護教師結 社之基本權利,並尊重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自主運作 空間,爰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參與教師工會與各級教師會 以及被選任為理、監事,免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0點 規定經服務學校書面同意。

(三)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 事職務是否須報經服務學校許可一節,經轉准銓敘部 110年1月26日部法一字第1105317884號書函及同年2月 2日部法一字第1105321271號書函略以,考量公務人員 協會與教師組織之產(職)業工會性質相似,又各級教 師會係為維護教師權益和專業尊嚴並協助解決教育問題 ,為適度維護教師憲定結社權並避免干涉教師團體組織 及運作,渠等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免經 服務學校許可。

 

附檔1、教育部函

附檔2、高科大函

 

高科大教師會

110.4.9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