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修正「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恐有傷及教師合法權益
高科大人事室提案修正「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經111年3月16日110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及111年4月20日110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並於111 年 4 月 27 日110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增修下列條文「審議教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教師暫時予以停聘之案件(註1),於學校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逕提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辦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人事室修法理由:
一.實務上如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接獲性平案件通報並移轉予人事室,人事室行文通知系、院召開教評會審議後再提校教評會審議,相關行政及作業流程礙難於一個月內完成;
二.又考量近期檢舉陳情教師涉性騷擾案件增多,且部分案件內容空泛,如疑有涉案教師係無辜遭受檢舉,於程序上尚須向三級教評會提出書面說明並列席,恐造成教師困擾且影響聲譽甚鉅;又如教師確有上開性騷擾行為且有暫時停聘靜候調查之必要,學校更應基於保護學生之立場,儘速完成教評會審議程序。
三.基於上述因素並經參考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及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等校之教評會設置辦法規定,增訂第二項規定,如審議教師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教師暫時予以停聘案件,逕提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辦理。
本會強烈要求:
1. 學校應釐清教師法第22條與第14條的差異。
2. 學校應堅持教評會的三級三審機制,維持合理的程序正義。
3. 學校應參考台大的版本,加入審議過程的配套措施,維護教師權益。
4. 學校應落實校教評委員的性平意識教育。
5. 學校應加強對於被誣告而被停聘老師的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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