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11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110.12.22)係第1次審議本校教師延長服務處理要點,應重頭自第一行第一字開始逐條審議

11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110.12.22)係第1次審議本校教師延長服務處理要點,應重頭自第一行第一字開始逐條審議,理由如下:

 

一、110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110.10.27) 第1案決議:教師延長服務處理要點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且基本條件是否應採計教師教學意見調查評量值,尚待討論。會議紀錄見附件1

二、11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110.12.22)第10案-教師延長服務處理要點基本條件是否採計教學意見調查分列甲、乙兩案(附件2)

  說明:(1) 甲案:自屆齡當月前一學期之起始日逆算前三年內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日當學期之起始日逆算前三年內,每學期依規定授足基本授課時數,所授課程教學意見調查三年平均值需達所屬各院平均值以上者。但依校內章則明定無須授課或無教學意見調查之學期,溯前採足三年計算期間。

乙案:整目刪除。

(2) 依理,校務會議應先討論是否採計教學意見調查評量值。

  (按本會理監事聯席會建議:不採計教學意見調查評量值)

(3) 如果校務會議決議採計教學意見調查評量值,才進一步討論應採納之門檻本會建議,如果一定要採計教學意見調查評量值:教學意見調查三年平均值需達4.0

三、11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110.12.22)係第1次審議本校教師延長服務處理要點,應重頭自第一行第一字開始逐條審議。

四、原條文在第8點設下本校教師延長服務期間諸多限制措施、限縮校長用人權力,但卻在第3點增加“簽請校長同意”是否可以提出申請,請問校長同意、不同意基準為何?

五、本會於前次理監事會已經決議之教師延長服務處理要點修正版本,如附件3,建請校務會議代表卓參。本會相關論述亦可見本會官網

     https://tu.nkust.edu.tw/p/412-1134-8043.php

六、110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第1案會議紀錄,決議第七點卻記載:「本校現行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處理要點,係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施行,符合法制程序屬於合法有效之法規;爰在本要點尚未提送至校務會議審議修正前,仍依現行規定辦理。」此內容,至多僅能是人事室或相關行政單位的說明意見,將之列為會議紀錄「決議」欄,恐有「暗度陳倉」、與會議過程不符情形。如附件4-律師意見書。

 

教師會 謹識

110.12.21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