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處理要點~疑義與修正建議

事實經過

  1. 106 08 09 教育部公告法規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2. 107 05 15 教育部公告法規名稱: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3. 110/6/9本校行政會議討論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處理要點草案,因高科大校訂草案與會主管提出很多異見,此草案未通過。
  4. 110/7/18行政會議就本校是採用台灣科技大學版本或雲林科技大學版本,進行表決,雲林科技大學版本票數較多。110/7/28學校人事室進行【法規公告】
  5. 110/9/15行政會議就前揭法案進行修正。110/10/1 學校人事室公告修正本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處理要點暨本(110)年度11月底前應送交人事室彙提校教評會審議之教師屆齡退休時點及延長服務屆滿時點一案。

註:在109學年度()以前,本校尚未訂定延長服務處理要點,學校依教育部母法進行審議教師延服申請。

老師們有滿滿的疑問:

 說明:(1) 本校訂定教師延長服務處理要點,係依教育部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而教育部辦法係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訂定,簡言之,教師延長服務是為補償公立學校教師因年金改革所造成退休金之減少,這是老師的權利

(2) 本校訂定教師延長服務處理要點,僅由行政會議(行政會議沒有教師代表)通過即實施,未經校務會議審議,未完備法制程序,且條文不嚴謹(例如訂定基本條件係來自學生對老師之教學意見調查),且要老師提供3年資料但沒有訂定日出條款,將會損害教師合法權益

(3) 教師會的功能之一是維護教師權益,教師延服案是否教師的權益可分兩個層面探討:

1.若是行政會議決議之法條屬於行政命令,則符合條件者又經該系所提出需求,只要該老師同意,則不必再經教評會三級三審通過。

2.系所因需求而提出教師延服,而該教師也同意後,需經三級三審通過始得延服,此時各級教評會所依據的法規就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校務會議所定的法規;若法規內容有爭議就是教師權益問題

3.對於教師權益有所損害則教師會應責無旁貸維護教師權益。

(4) 學校通過之版本:教學意見調查需達全校平均值以上者,但現在實行時卻又改成全院平均值,行政會議草率訂定。教學意見調查實為反映學生意見,作為教師教學改善的參考,學生填答即不嚴謹,現在卻大而堂之變身為主宰大學教師升等、延長服務的重要指標。將教學意見調查結果納為延長服務的基本門檻實屬不當

(5) 延長服務處理要點中最嚴苛的是基本(必要)條件中第二條:自屆齡當月前一學期之起始日逆算前三年內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日當學期之起始日逆算前三年內,每學期依規定授足基本授課時數且所授課程教學意見調查平均值需達所屬各院平均值以上者。注意點是必須每學期到達學院教學意見調查平均值以上

幾個不同思考面向:

1. 教學意見調查是改善及提升教學品質,原本不是用於教師延服,若是同理,學校應該採用行政品質滿意度調查作為行政主管續聘的標準,另外,校長續任是否應該全校投票表決通過?

2. 教師延服可以考慮教師評量,如果太低(例如低於平均值一個標準差,16%以下)當然可以淘汰,而且統計及計算方式必須嚴謹修正,例如分數最高1/3及最低1/3不計,但通過門檻絕對不是以平均值一刀砍掉。

3. 如果教師教學評量不到平均值,就砍掉研究論文、產學成果績優的人才,是不是太偏頗了?

4. 有很多老師努力教學、品管、小考評量次數很多,當掉的學生也比較多,學期成績給分平均值比較低,很可能他們的教學評量分數就不會高,更可能是低於院平均值,難道我們不該延留這些教學認真的老師嗎

5. 本校某系有11位老師,檢視是否符合條件「逆算前三年內,每學期依規定授足基本授課時數且所授課程教學意見調查平均值需達所屬各院平均值以上者」僅1人,而另一系29位老師,只檢視一年,僅3人達所屬各院平均值以上,可知學校訂法規嚴重不符比例原則

6. 教學評量結果,對於教得好的老師分數就高,教得差的老師分數就低的的科學證據不足,這項分數不是努力就可達到。而且,基本條件就是每個延長服務的人應該滿足的條件,不能有但書讓某些人可以規避此條件,這就是有特權違反公平原則。

7. 近日讀「杜震華觀點:台大為何進不了世界前50名?」,作者指出:「…台灣少子化嚴重,大學都為爭取學生而降低要求來討好學生,連台大也受到影響。若要求嚴格,書教得再好都可能被學生的「教學評鑑」評為低分,影響教師升等,讓教學分量較多、要求較嚴的好老師越來越少;必須上課輕鬆、給分超高者才受學生歡迎。」

8. 本校目前的教學意見調查設計能反映教學成效的優劣嗎?執行上能否促成教師更為嚴謹、更為敬業的教學呢?希望督促校方重視此事,勿濫用教學意見調查數據。學生對教學評量的填寫,並非每個學生都會填,因此很多科目的評量學生人數均未達該科目修課學生人數的一半甚至只有23成。這樣評量出來的成績,若太低,對授課老師是不公平的。教學評量若訂為條件,不論訂多少,只會降低教學品質。教學評量根本是沒有是非的條件,各系所在乎研究、產學、教學的需求份量不同,校級只能大原則訂定。

(6) 教學評量原設計的目的,只是希望透過教學評量的質化及量化結果來讓教與學之間更有良性的互動及修正,但如今卻輕易透過輕率的行政會議決議,作為教師是否延服的基本條件,卻完全沒更深入去了解各系、各科其教學評量成績高低差異的肇始因素。試想教工數  教電路 教電子學這種需嚴格要求學生上課學習態度的科目 所謂營養學份,只需繳交報告即可輕易拿到學分的科目,其教學評量成績孰高孰低,大家自是肚明。以我系為例,只要是 教授 電子 電路 電磁 工數 微積分 這種科目且教學認真要求嚴格的老師,其教學評量成績必定不高,但反過來只要教授 軟性輕鬆科目的老師其教學評量成績,也必定較高。再以本院為例造船 電訊  輪機這種求學過程需以大量數學做基礎的科系,其教學評量的系平均分數不言可喻,當然也就比較委屈。因此以教學評量作為延任的基本條件 在決議過程是否嚴謹?是否只需透過行政會議,而不需送至校務會議作縝密思考再執行?請大家嚴謹思議。另外,最受歡迎(教學評量成績最高)的老師是兼任老師,因為所授科目是軟的不能再軟的營養學分的科目。

(7) 教學系所有需求敦請教師延長服務,有可能是希望他來領導學系,但學校要點是用類似教師評審法規內的(教師犯錯或違規)懲罰條款,不准擔任主管行政職,來要求簽切結書,邏輯矛盾且涉違憲有職業年齡歧視。教師的延長服務,就是教師所有的教師權益皆受保障,為何用教評法規的處罰條款,要求老師簽具切結書,不能擔任主管。一個獲得延長服務的教師,當盡教師應有的責任,所以也不能剝奪他教師應有的權利,首長可以不聘他當主管,但不能剝奪他申請獲競選的權利,或競選主管或是申請各種獎勵。

(8) 若攸關全校教師的權益問題,可輕易在行政會議通過後即被那麼合理的實施,那麼還有甚麼法規是行政會議不可決定的?是否未來 教師續聘  系主任 院長 校長等各級學術主管 的選舉 我們皆可透過行政會議來制定所謂的基本條件?而往後又有何事,才須送進校務會議來決議?校務會議的權責及功能又將被置於何地?

(9) 希望教師會在彙整完意見後,要協助訂定合適的版本,不要在學校的法規中轉,會跳不出學校的框架。重點在各系所、學院屬性不同,工學電資的條件,在文法商管不可行,教師延長服務,本來就是基於教學需求的學術自主。學校只需依教育部母法訂一個全校能適用的版本,而且必須將申請審議時程訂明,而各院、系可以依學校辦法再訂院、系辦法,就如同教師升等辦法之訂定模式一樣,如此不僅符合教育部母法、也會符合本校、各院、各系之實際教學需求,這才是學校之福。

依法論理:

  1.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第 三 條    學校基於教學需要,經校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認定教授、副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徵得其同意於年滿六十五歲後繼續服務者,得辦理延長服務:(共有9)。各校得配合校務發展,自行訂定較前項各款更嚴格之條件。請問:本校訂定之要點中有關自屆齡當月前一學期之起始日逆算前三年內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日當學期之起始日逆算前三年內,每學期依規定授足基本授課時數且所授課程教學意見調查平均值需達所屬各院平均值以上者」之基本條件,並非母法授權之範圍,是否無效?
  2. 依據本校某系11位老師試算符合條件「逆算前三年內,每學期依規定授足基本授課時數且所授課程教學意見調查平均值需達所屬各院平均值以上者」僅1人,而另一系29位老師檢視「逆算前一年內,每學期依規定授足基本授課時數且所授課程教學意見調查平均值需達所屬各院平均值以上者」符合條件僅3人。請問:學校所訂定的要點是否涉及不符憲法所保障之比例原則?
  3. 學校訂定的要點110/7/18行政會議通過、110/9/15行政會議進行修正,請問:法規是否不安定?
  4. 學校訂定且立即實施的要點中,有要老師提出逆算前三年之佐證資料,請問:是否應訂(三年後)日出條款?
  5. 學校只以行政會議訂定比教育部母法更嚴格的要點,損及老師權益,而行政會議沒有教師代表,學校也沒有與教師會協商,也未送學校最高層級校務會議議決,或未經校務會議授權行政會議代行。請問:行政會議所訂定損及老師權益的要點是否有法律基礎?
  6. 學校要求申請延長服務老師簽切結書,於延長服務期間接受學校限制措施,如不得兼任學術、行政主管職務,請問:有法律效力嗎?是否涉及憲法職業年齡歧視?

[附件、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處理要點~修正建議.PDF]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