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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訂定延長服務辦法若延用台科、雲科版本之疑慮

聽聞本校將從台科大、雲科大兩校辦法擇一適用,本篇主要論述教育部母法的精神,以及進行兩校辦法之比較探討。

教育部母法的第三條規定:

學校基於教學需要,經校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認定教授、副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徵得其同意於年滿六十五歲後繼續服務者,得辦理延長服務。

現在各學校將延長服務辦法的規定訂得更嚴苛其實都是以行政權侵犯三級教評會的原有評審權讓教評會的權利被架空使教評會形同虛設。

對於教師升等辦法也是有相同的侵權情形行政單位將辦法訂得越嚴苛教評會的評審權利範圍就越小難道行政權可以一次又一次無止盡的增加嚴苛的規定辦法限縮教評會的評審權利。

另外,本校辦法之訂定,若延用台科大、雲科大版本,仍有以下之疑慮:

  1. 本校專業領域與台科、雲科不盡相同,例如本校獨有水圈學院、海事學院,以航運技術系為例,有6位教師具船長資格,學系若無法以所擔任課程屬稀少性,接替人選經認定屬一時難以羅致之理由,將這些特殊人才延長服務,將是學校、學系與學生的重大損失。
  2. 逕以行政會議通過即為實施,規避校務會議之職權。
  3. 日出條款時間不足,老師無法充分準備資料,侵犯老師權益。

附檔

台灣科技大學與雲林科技大學之「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作業要點」的比較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辦理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作業要點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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