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訂定延長服務辦法若延用台科、雲科版本之疑慮
聽聞本校將從台科大、雲科大兩校辦法擇一適用,本篇主要論述教育部母法的精神,以及進行兩校辦法之比較探討。
教育部母法的第三條規定:
學校基於教學需要,經校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認定教授、副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徵得其同意於年滿六十五歲後繼續服務者,得辦理延長服務。
現在各學校將延長服務辦法的規定訂得更嚴苛,其實都是以行政權侵犯三級教評會的原有評審權,讓教評會的權利被架空,使教評會形同虛設。
對於教師升等辦法也是有相同的侵權情形,行政單位將辦法訂得越嚴苛,教評會的評審權利範圍就越小,難道行政權可以一次又一次無止盡的增加嚴苛的規定辦法,限縮教評會的評審權利。
另外,本校辦法之訂定,若延用台科大、雲科大版本,仍有以下之疑慮:
- 本校專業領域與台科、雲科不盡相同,例如本校獨有水圈學院、海事學院,以航運技術系為例,有6位教師具船長資格,學系若無法以“所擔任課程屬稀少性,接替人選經認定屬一時難以羅致”之理由,將這些特殊人才延長服務,將是學校、學系與學生的重大損失。
- 逕以行政會議通過即為實施,規避校務會議之職權。
- 日出條款時間不足,老師無法充分準備資料,侵犯老師權益。
附檔
台灣科技大學與雲林科技大學之「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作業要點」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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