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規程第35條第1項第1款有關校務會議之名額及其組成方式建議修正草案-教師會的看法與建議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暨議題建議」調查表
研提意見機構(單位): 教師會
壹、組織規程第35條第1項第1款有關校務會議之名額及其組成方式建議修正草案(主政單位:秘書室行政及議事組)
現行條文 |
建議修正草案 |
建議修正理由 |
第三十五條 本校設下列各種會議: 一、校務會議: (一)由校長、副校長、一級行政單位主管、各院級學術單位主管、本校附設進修學院校務主任為當然代表,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成。教師、職員、學生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應由選舉產生。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人數之二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人數之十分之一,且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除當然代表外之兼任學術及行政主管之教師,得被選舉為教師代表。
(二)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校長召開並擔任主席,校長不克主持時,由副校長代理。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三)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四)校務會議各項人員之名額 及其產生方式、會議規則 及提案程序,於校務會議 規則中訂定之。 |
第三十五條 本校設下列各種會議: 一、校務會議: (一)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全體會議人數不超過180位,以校長、副校長、學術與行政主管、教師代表、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1.學術與行政主管: 學術主管當然代表:各學院院長。 系級學術主管推舉代表:由學院推舉所屬系所主管總額三分之二出任,小數點捨去,各院至少一位。 行政主管當然代表: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 行政主管推舉代表:由秘書室就其他行政主管推舉2位產生之。 2.教師代表(未兼學術與行政主管)應經無記名方式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依各系、所、院、創新創業教育中心及體育室專任教師(含專任教師、專案教師、專技教師及助教)人數佔全校專任教師總數之比例分配,經本校全體專任教師分系、所、院、中心、室互選產生之。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各系、所教師代表名額至少一名。 3.職員代表十位。由人事室自全校編制內職員(含教官、研究人員、技工友、駐衛警察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依公平公正無記名方式選舉產生之。 6.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除學生會主席、學生議會議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不足名額,由學生會訂定選舉辦法,選出足額代表。 7.其他有關人員:高雄市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教師會代表1位。
學術與行政主管之非當然代表及非推舉代表,得經邀請列席校務會議。
(二)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校長召開並擔任主席,校長不克主持時,由副校長代理。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三)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四)校務會議會議規則及提案程序,於校務會議規則中訂定之。 |
一、符合大學法第15條之規定: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二、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其產生方式及名額比率,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三、符合教育部108年2月11日以臺教技(二)字第1080017228號函回覆,略以,爰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之教師,如未出任校務會議之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尚難以其具主管職務身分而剝奪其以教師身分參與校務會議之機會,惟為使規定更臻明確,建請學校於組織規程中明定之。 四、符合教育部109年7月30日臺教技(二)字第1090095150號函,明確要求本校應將學術與行政主管、教師代表分列。 五、反應多數教師、職員同仁、校友心聲,本校因三校合併而成為全國最大科技大學,更應遵行大學法,並兼容原三校校務會議代表組成精神,才有機會成為科技大學之表率。
(二)無修正。
(三)無修正。
刪除“之名額及其產生方式、”,因為校務會議各項人員之名額 及其產生方式,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其產生方式及名額比率,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而非於校務會議規則中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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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案已通過本會109/12/16-教師會第2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審議
教師會要求本校確認兩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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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組織規程應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其餘出、列席人員,包括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其產生方式及名額比率,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 教育部109年7月30日臺教技(二)字第1090095150號函,明確要求本校應將學術與行政主管、教師代表分列,以保障非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教師有參與校務會議之機會。
法源依據:
大學法第15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大學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其餘出、列席人員,包括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
其產生方式及名額比率,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