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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秘書室 (109/10/27)郵件內容,高科大教師會回覆

關於秘書室 (109/10/27)郵件內容,高科大教師會回覆如下:

1.凡事依法行政,公立大學作為尤應當作公務單位表率。大學法第15(如下)已將大學校務會議代表組織之成員明確定義,在文字上將「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分開臚列,此用語表兩者屬性分屬不同群體自明。惟立法諸公為求嚴謹,以免有人將兩者涵意混淆(有心曲解或無意誤解),再於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6(如下)加以補充:「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其餘出、列席人員,包括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其產生方式及名額比率,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綜合此兩條文,其意自明,即「大學組織規程中必須明訂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產生方式及名額比率,且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如此條文內容及解讀,具高中國語文程度的國民即能了解。

2.教師會基於全體教師權益、學生受教權及學校健全發展,自併校訂定學校組織規程開始,即於校務會議中要求學校組規程應遵行大學法第15規定,並建議將其中之教師代表明確註明「未兼行政教師代表」,以免因錯誤解讀大學法而造成混淆,導致真正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而損及教師應有出任校務會議代表之權益。教師會從來未曾有口頭或書面提案或主張「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之教師不得參與校務會議或系所主管 (即系主任)不應被選舉為教師代表」而校方如此發文請示教育部,少數未深入了解的系主任也在校務會議中附和發言,顯然係蓄意扭曲教師會建議與善意,形塑教師會全面反對兼任學術主管或系所主管教師參與校務會議印象,造成部份系主任反感並形成對立,此栽贓式內容本會絕不能接受,藉此機會慎重澄清,望全體師生能明鑑。

3.秘書室故意拋出不是問題的問題,請示教育部如下:「是否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之教師不得參與校務會議?」,而教育部於108211日再次發函本校,重申「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之教師,如未出任校務會議之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尚難以其具主管職務身分而剝奪其以教師身分參與校務會議之機會」。所以,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身分之教師如經選舉程序被選為教師代表,並無違反大學法規定。其實這是模糊焦點戰略,校方故意提出無關緊要的問題(無需問,虛問),讓教育部來個看似四平八穩卻無關緊要的回函,再於學術與行政主管人數居多的校務會議中據以壓抑教師會主張。而校方實際該去做的問題 (教師會屢次於會中提議且教育部覆文亦善意加以提醒,要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其產生方式及名額比率,應於本校組織規程定之,校方卻故意漠視不行動(歷經二年半共20次校務會議),一直拖延迄今未予以落實。徒法不足以自行,明知而故意不為,造成校務會議代表組成之教師代表比例嚴重失衡,逐年下降至30%,而學術與行政主管比例卻高於50%如此方有利於通過校方想要的重大方案(如校長續任案),此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的做法,明顯是消極違法大學法,難道這不是事實?

4.我們的初衷-希望學校創立伊始即能奠定永續經營基石,此唯有學校組織規程遵行大學法方能行穩致遠。到底我們在爭什麼?真相只有一個且會愈辯愈明,相信歷史也會記下我們教師會同仁愛校護校的執著與努力。「不信真理喚不回,不容青史盡成灰」,時間將會給予答案,容我們靜待並觀察

 

            高雄市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教師會     1091028

【附錄】

大學法 第 15 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 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大學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其餘出、列席人員,包括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其產生方式及名額比率,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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