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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高科大未來發展公開信9] 校務會議組成過半數是主管對損害教師權益之具體事證

校務會議組成過半數是主管對損害教師權益之具體事證

 

本校校務會議成員過半數是主管(含當然代表:一級行政主管、院長,及以教師名義出任校務會議之系級主管),校務會議之議決大致依照行政會議之版本,對損害教師之權益,具體事證列舉如下:

 

1.   109年6月10日(108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第一案討論校長之續任方式,一個比較符合直接民意的“全校編制內專任講師以上教師(不含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及校務會議非具教師身分之代表,2/3以上投票、參與投票人數1/2以上同意為通過”之版本竟未獲通過,該次校務會議通過的版本是行政會議版本,即“經校務會議全體代表2/3(含)以上出席,出席人員1/2(含)以上同意為通過。”此決議,剝奪教師對校長續任同意權之行使。

 

2.   109年6月30日(續開108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針對前案提出復議,提出以更直接民意的方式,即“全校教職員工生進行普選投票後,再依校務會議成員比例進行權重統計(師:生:職=82:11:7),過半者始得續任”,但未獲校務會議通過。三校合併後的高科大從首任校長選任至未來續任校長的投票,師生竟都不能直接表達校長適任、續任與否的心聲;對比台灣現今的總統選舉與續任都已採取人民直選方式,這樣的校長續任方式,明顯是校園民主的倒退。

 

3.   109年10月28日(10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提案十修正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以及109年12月23日(109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提案十六修正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部分條文,在該兩次校務會議至少超過10位教師明確表達以教師評鑑之成績作為教師升等審查之門檻,是非常不適當的作法(見附件),但校務會議仍以行政會議的版本通過。

 

4.   其他,如校長或主管做錯事,校務會議毫無能力追究校方行政缺失,無法落實大學自治、教授治校之具體事證,容後補述。

 

教師會理事長 許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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