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輯 論述大學法的修訂沿革與立法精神
各位老師同仁,大家好:
為健全學校發展,9/9我們製作了(第四)輯) 大約13分鐘
裏面有更進一步分析,再提供給大家參考
如有任何指教,歡迎提供
謝謝!
第四輯 主要在論述大學法的修訂沿革與立法精神,並說明教育部的函釋不符合大學法第1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之規定,以及不符合大學法的修訂沿革與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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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輯 播出後之回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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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是大家的,大家要來關心。
大家一起來,您任重道遠,眾望所歸。
部分行政主管應只有列席權,而無出席權。只是目前貴校校務會議組成如此,猶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1、説明校務會議為最高權力機構
2、校行政主管之於校務會議,只有列席報告與提案,而無議決學校重大事務之「當然代表權」。
3、大學法目前的規定在法理上有問題,但短期內我們不想直接挑戰此一繆誤,只是要提醒各位同仁,至少目前大學法對於校務會議代表組成之規定的意義。
當然義不容辭,全力支持,維護正義公理,是每位成員的責任,更是義務。匯聚正義公理,大家一起來!
今天中午,某位楠梓校區的老師來電說,許理事長你的第四輯ppt內容非常好,繼續加油! 為公平正義發聲。
老師好,我覺得,目前教育部既然立場是護航而不改正,我們就這學期找個各位覺得合適且方便的時間,先透過記者會向社會喊話吧。十月、十一月,工會這邊原則上都可以配合。而且,既然多校也有類似問題,但高科大兼任主管教師佔校務會議代表的比例特別嚴重,優先被挑戰,也是合理的。
為高科大長久發展,優良制度必須建立!
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問題探源連續四輯一路整理分析下來,分析的實在太有料,太精闢了! 為了學校及國家高教體系長遠的發展,許理事長真是有心人,帶領本校教師會理監事同仁群策群力,投入相當多的精力與時間,研究此積習已久的弊端,從大學法與相關法源及教育部解釋函著手,整理出影響高教大學及技職科大校務重大發展問題的癥結源頭,光城兄真是大學校園不可多得關心教育的有良知教授。也期待本校及教育部高層能不再裝聾作啞,正視此嚴重違法問題並予以匡正,乃不枉許理事長及高科大教師會對大學教育長遠發展的一番苦心與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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